前不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两部法律,群众也非常关注。
社保立法带来民生实惠
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
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明确养老保险可以进行转移接续,到要求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加强对百姓“保命钱”的监管……社会保险法的通过和实施,关系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必将对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深刻影响。
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问题
如何进一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鉴于目前各地已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社会保险法在表决前的“最后时刻”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如何使社保制度能够真正覆盖到流动人群特别是农民工群众呢?2009年,国家专门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提出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
此次通过的社保法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
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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