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模式决定“税”还是“费”具体到我国到底采用社会保障税还是社会保障费,根本取决于我们想采用哪种社会保障模式,建立怎么样的社会保障制度。近些年北欧国家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已经说明了全民福利型的社会保障模式会严重影响经济增长,不能为国家所承受,所以我国不可能建立全民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和我国现在正在试图建立的最终会覆盖全民的投保资助型的社会保障模式相对应,社会保障费是更合适的筹资方式。我们现在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并且立志于做实个人账户,这些都和缴费的筹资模式更对应。
因此从社会保障模式的角度来讲,我们没有必要进行社会保障费改税。如果单纯为了解决少缴漏缴的问题,我们应该去探寻社会保障缴费少缴漏缴的根源,征收力度大小并不在于缴款的性质是费还是税,法国等欧洲许多国家都是费,但征缴力度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作为一项国家安排的福利制度,应该保证其对大部分民众的吸引力,如果有少缴漏缴的问题,说明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可能存在问题。1997年国务院的26号文件确定了在我国建立统一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的养老保险制度,但由于当时正值我国国有企业转型时期,国家负担较重,因此政府试图通过扩大覆盖面和提高缴费率来解决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过渡的隐形债务问题,现在的社会劳动者既要负担老年人的退休金又要为自己以后做积累,政府没有及时地补充统筹基金的缺口,导致个人账户被挪用出现大量空帐,这一切都导致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劳动者的吸引力降低,使雇主和雇员联合起来做低工资基数以减少社会保障缴费,用人单位减少了社会保障缴费,个人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支出。因此如果把征收机关从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也很难发现雇主和雇员之间的联合瞒报行为。归根结底,政府应该提高社会保障制度对民众的吸引力,而不是简单通过改变征收机关来提高征缴率。
另外,我国目前也不具备社会保障税开征的条件,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完善,但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才开始试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都处于才开始起步的阶段,虽然这些养老保险体系都强调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但是我国现在居民收入差别大,城乡差距大,征税档次的确定必将繁琐,税率税基也难以确定。比如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农民的缴费分为100、200、300、400和500五档,这和企业养老保险体系雇主和雇员分别20%和8%的缴费率很难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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