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已到期的档案进行鉴定,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并备案,经批准后方可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销毁时,经办机构应派两人以上监督,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对于永久保存的社保业务档案,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市级立档单位应从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向市档案馆移交;区县级立档单位应从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区县档案馆移交。
专职管理员负责管档案
据介绍,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形成的业务档案由该机构集中保存,而街道社保所形成的业务档案应定期交由区县以上经办机构集中统一保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40平方米/万卷、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60平方米/万卷配置业务档案库房。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