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政策,解决了社会养老保障问题。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可继承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原来只一次性返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不再只一次性返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从2011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全部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发给法定继承人。
这一政策的调整,切实维护了参保人员法定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充分体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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