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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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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照《实施办法》和《通知》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二)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待遇的享受以缴纳综合保险费为条件,中断缴费者在缴费中断期间发生住院的,不享受住院医疗待遇。中断缴费者恢复缴费后,应重新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自负部分。

  (三)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不属于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因工作需要临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期间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要列入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范围的,由区县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

  (四)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的,下列情况不得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1、在非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

  2、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犯罪或拒捕住院医疗的;

  3、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住院医疗的;

  4、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生理缺陷住院医疗的。

  日常医药费补贴的规定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享受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每人每月20元)

  老年补贴的规定

  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二个月的,或者自本实施细则生效后,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三年内累计缴费满十二个月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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