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上海从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调整为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为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此次还微调了部分险种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7%,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但总体缴费费率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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