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连续两年由领取待遇人员的亲属代为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第三年须由领取待遇人员本人或由社保所和社区服务站安排工作人员入户上门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出境定居或在国外生活的领取待遇人员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单位提供加盖了我国驻其居住国使领馆印章的《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领取待遇人员,由我驻该国有关机构或有关代管馆办理。其所在单位应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送交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每年集中进行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结束后,所在单位应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信息整理汇总后,按规定的时限上交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未在集中认证期限内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其相关社会保险(障)待遇;待领取待遇人员或其亲属补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手续后,对符合继续领取资格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恢复相关社会保险(障)待遇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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