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转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
《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衔接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因为我省各地区的个人账户基金都是定期结算上解至省财政专户,不转移个人账户,既简化了程序,又不影响基金安全。”省人社厅农保处负责人说。
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这是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并根据城镇化进程中人口流动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补充规定,有利于维护参保居民在流动过程中的累计权益。”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怎样领
年满60周岁,缴满15年可按月领取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增加了累计缴费必须满15年的条件。”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省人社厅农保处负责人表示,适龄城乡居民首先要按规定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才能享受相应待遇。另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允许补缴,实行人性化,体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兜底”制度的特征。
基本养老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中,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对于重复领取、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及时追回。
怎样管
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统一政策标准之外,还将有统一的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省人社厅农保处负责人表示,现有两项制度的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将科学整合。并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提出乡镇在现有人员编制中明确1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基金也将合并,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同时,我省还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和全省数据大集中的原则,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其纳入“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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