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费率浮动由各工伤保险预算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上年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收支比例)确定,企业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超过 100% 的,实行向上浮动;企业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为零的,实行向下浮动(见附表)。
(三)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的 7 月份。
四、其它有关问题
(一)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由各工伤保险预算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行业分类后,按照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由各工伤保险预算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确定行业分类。今后企业的工商登记内容及主要生产经营业务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持工商登记执照及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行业类别手续。
(三)做好企业统一实行差别浮动费率衔接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 ( 市 )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按照相应的浮动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五县 ( 市 ) 企业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为零的,一类行业 0.6% ,二类行业 0.9% ,三类行业 1.0% ;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大于零的,一类行业 0.7%; 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大于零小于 100% 的,二类行业 1.0% ,三类行业 1.2% ;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大于等于 100% 的,二类行业 1.1% ,三类行业 1.4% 。
(四)将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工作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挂钩。实行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的参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必须达标或安全生产分类等级状况为 A 、 B 、 C 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或安全生产分类等级状况为 D 级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有关上浮规定标准的企业,实行工伤保险费率上浮。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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