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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18问 详解为您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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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关要求决定组织进行政策再宣传再发动。现将有关政策进行解读,希望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抓住机会,踊跃参保,尽早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
   自今年1月份青岛市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各区市和相关部门全力推进,顺利完成了宣传发动、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待遇发放等工作,在6月20日前将首批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为使惠民政策进一步落到实处,增强城乡居民对政策的熟悉度和知晓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
 
  有关要求决定组织进行政策再宣传再发动。现将有关政策进行解读,希望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抓住机会,踊跃参保,尽早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
 
  一、60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优惠期截止到什么时间?
 
  我市政策规定:制度实施时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可以自愿补缴累计不超过15年的保险费,并可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补缴截止时间的规定为: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和即墨市为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缴费人员)自愿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最迟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不再办理此类人员的补缴手续。

  二、不满规定缴费年限的待遇如何计发?
 
  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凡是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到60周岁时又不补缴的,只能享受个人账户内养老金数额,领完为止,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不给予缴费补贴;凡是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到60周岁时又不补缴的,只能享受个人账户内养老金数额,领完为止,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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