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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五项社会保险17日起可补缴 外国人也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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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省社保费补缴业务培训班上获悉,我省从昨日起可进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统一核定补缴。
  特别提醒

  省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补缴原则严格依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保险统一核定补缴,不允许进行拆分险种单独申报。补缴基数按照欠费期间实际工资确定,无法确认实际工资的按欠费期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但是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补缴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不得低于欠费期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也不得高于欠费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省社保局特别提醒,补缴2011年7月1日后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的,除加收利息外,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外,因办理调动手续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原因未能及时申报缴费需补缴当期3个月内(含)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加收利息,免收滞纳金。记者同时获悉,关闭破产企业、经政府认定的困难企业补缴业务因其特殊性,届时将另行通知办理。

  外国人已可以开始申请参加社会保险

  记者从省社保局了解到,在我省参加工作的外国人已经可以开始申请参加社会保险。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2011年10月15日以后就业的外国人,从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用人单位申报外国人的缴费基数,统一按人民币形式申报。

  据悉,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据了解,对于首次参保的外国人,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本人有效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等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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