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
1、经本市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特殊学校在册少儿,其中非本市户籍少儿其父母任一方应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2、未入学入园或在市外定居,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少儿。
二、保障范围
1、住院2、大病门诊
住院保障指,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大病: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器官移植(七类)
器官移植范围包括: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和骨髓移植。
三、保费:
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少儿家庭缴纳75元,财政补助75元。
四、报销标准:
住院起付标准: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300元,市内二级医院400元,市内三级医院500元,市外医院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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