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累计结余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额度归零,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额度重新累计计算使用。
(1)4年累计期限到期的;
(2)居民医保变更为职工医保的;
(3)停保、断保、终止缴费的。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2)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3)参保人员在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4)其他因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而产生的医疗费。
4.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不属于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员出现医保关系转移、死亡、退保等情况,门诊统筹待遇随之取消,不能转移、继承或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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