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起,新的《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正式实行,与原政策相比,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均有提高,随着新《细则》的实行,很多市民对具体的报销待遇等问题尤其关注。1月5日,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对新《细则》进行了全面解析,同时表示,市医保中心热线电话将持续开通,市民如果有疑问可以继续拨打咨询电话咨询:83865000、83865007。
灵活就业人员属职工医保范畴
按照《细则》,石市辖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辖区所有具有城镇常住户籍并与当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统称职工)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均为职工基本医保的实施对象。非辖区城镇常住户籍职工,初次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应具备在申请参保前与本辖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12个月以上,并同时在该单位已参加本辖区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以上两个条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石市辖区就业的外国人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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