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指政府不提供资助,除公共福利与文化设施外,费用由雇主和雇员负担。这种制度主要在智利、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实行,已取得了显著成效。
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宏观调控
各国政府的宏观调控表现为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并支持养老金入市运作,发挥强大的养老基金对社会经济的支撑作用,并预防养老金贬值。
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事务,政府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如在英国,政府是唯一主体,英国社会福利和保障由健康与社会保障部负责。在德国,政府则是责任主体之一,主要职能是通过立法强制企业和个人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资金来源以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在新加坡,尽管政府在资金筹集方面不承担责任,但政府通过立法发挥引导作用,加强对中央公积金的支持。
让社会保障基金入市运作。变养老金为刺激经济增长的因素,各国已探索出了成功的经验。1981年,智利政府率先开始实施基金制,为每个职工建立可投资的个人养老基金储蓄账户,提供投资方案和渠道,鼓励和刺激投资。近几年,英国的相关改革重点是推动作为职工养老金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职工年金的发展,企业职工年金由专门的信托基金公司管理,投资于证券市场,以获得收益。1974年,美国颁布《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使美国的企业养老金信托管理迈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对社会保障基金严格监督
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规制和监督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各国在这方面也是各有千秋。
美国实行的是最审慎和最保守的管理方法。美国联邦社会保障基金的各个账户直接开设在财政部内并由财政部专项管理,征缴的款项相应地存入各个基金,而不是存入一般的财政账户。作为社会保障的专用账户,联邦社会保障基金由一个挂靠在财政部的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来具体负责并进行投资。
美国《社会保障法》明确规定,联邦社会保障基金只能投资于美国政府对其本息均予以担保的“孽息型有价证券”,不得被用于购买股票,或进行委托投资、房地产开发等其他方面的投资。此外,美国相关刑法制度也有对“侵占养老金与福利基金罪”的处罚规定,其中对违法者的处罚非常严厉。
法国养老保险基金受投资公司法管辖,由法兰西银行进行监管。基金管理必须通过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委托注册投资管理公司进行运营。主要投资于债券、房地产、股票和储蓄,但规定投资一家公司发行证券的上限为5%。
德国是司法机关积极介入社会保障事务的典型国家。按照德国《社会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德国联邦审计局负责对德国养老金保险公司进行财务审计。联邦审计局每年都要对德国养老金保险公司的审计结果进行汇总,出台审计报告。1953年9月,德国颁布《社会法院法》,其中对社会法院的特殊审判权和组织机构等作了专门规定。按照规定,在德国设立专事社会法司法的社会法院,其任务就是专门负责涉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其他有关社会保障方面争议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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