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顺利实施和稳步推进,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0〕17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异地定点管理
长期在衢州市外工作或居住的参保人员,实行异地定点就医管理,可在工作或居住区域(以设区的地市为界,以下简称当地)选择两家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定点就医医疗机构。
(一)办理异地定点流程
1、办理异地定点,应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核准30日后生效(该类对象以下称“异地定点人员”),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定点就医医疗机构或取消异地定点。一年后需变更或取消的,应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2、当地与我市实行联网结算的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可视作异地定点人员的定点就医机构。
(二)异地定点期间医疗待遇
1、住院医疗。异地定点人员在异地定点就医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与衢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等同。异地定点人员回衢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5%后再按规定结算。到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转院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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