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012年10月31日前已参加本市居民养老保险,男性尚未达到60周岁、女性尚未达到55周岁(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均可自愿申请转移到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后,其在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等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到达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2011年7月1日以前参保的,需延长缴费,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以后参保的,需延长缴费至满15年。
新政今年底前在本市崂山、黄岛、城阳三区先行开展试点。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向五市推开实施。
缴费基数低可补缴差额
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接时,将相同年度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月数对应转换为城镇养老保险缴费月数。也就是说,若参保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12个月,则等同于参加城镇养老保险12个月。
虽然转移过程中缴费年限如数计算,但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普遍低于城镇职工养老险,因此相同年度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要转换为相同年度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具体计算方法为:转换后缴费基数=转移的相同年度居民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相同年度城镇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金额×相同年度城镇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
参保人可申请按城镇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缴费基数差额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