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进线业提出证据,认为徐新安个人名义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上的日期是4月28日,后经过涂改成5月14日。社保局回应说,徐新安填表日期是4月28日,但到社保局提交的时间是5月14日,社保局出具的回执也是5月14日,申请的时间是以社保局收到伤者申请时间为准。
社保局认为,原告大进线业对职工工伤事故处理一直采取消极抵触的做法,导致案件一年半的时间还不能了解,已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后,宣布择日宣判。
大进线业公司代理律师方建忠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案件是因为社保人员业务不精,工作敷衍造成的。因为工伤认定的申请是很简单的事情,只要填个表就可以了,公司怎么可能会不去做申请呢?就是因为被工作人员误导。
从伤者受伤至申请工伤之间已超过30日,社保局认为,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责任,支付申报之前的工伤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费用清单,社保局对5月14日后的医疗费予以核定,共计4973。4元。5月14日前的医疗费用应由单位支付。
记者了解到,伤者已花费的医药费2万多元,如果大进线业败诉,则要承担其中的1万多元的医药费用。方建忠表示,这笔费用不多,大进线业并不是付不起,而是因为不服,所以将社保局告上法庭。
按照2011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条例内容见附录),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
在回应记者关于深圳的工伤基金是否对类似的工伤支付比较慎重时,秦群力表示,深圳的工伤基金节余逾亿元,不缺这个钱,也不存在经济压力、不能支付的问题。这个案件关键还是要提醒用人单位必须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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