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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养老保险费缴满15年继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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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养老保险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最好继续缴费,否则会使自己退休待遇受到影响。
  误区:养老保险金可以随意支取

  市养老保险局:提前支取需满足特定条件

  许多市民存在疑问,公积金可以提取用于还房贷等,那么养老保险金是否也可以支取使用呢?

  市养老保险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职工养老,按现行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方可支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满足退休条件不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企业职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可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其个人缴费部分全额(含统筹部分及划转个人帐户部分)由法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参保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去境外定居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由其本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中尚未支付完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金额由其法定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继承。

  未退休人员死亡返还个人缴费本息,可由单位或个人携带养老保险手册、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大厅分配窗口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表后,再携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大厅核定窗口办理退保手续,最后携带养老保险手册、户口本、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账户明细表、死者或家属的账户信息、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大厅拨付窗口返还个人缴费本息。

  退休人员死亡办理丧抚费、退账户,可由单位或个人携带退休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大厅待遇拨付窗口办理停发养老金手续,再携带退休证、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市行政服务大厅审批死亡待遇,再携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死亡待遇审批表、单位带增减变动到社保大厅核定窗口解除社保关系(即退保手续),最后携带退休证、养老保险手册、死亡待遇审批表到社保大厅待遇拨付窗口办理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发放。

  疑问: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市养老保险局:按现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办理,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瞿先生原来在十堰城区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方面原因,调到某企业任职,瞿先生不明白,自己现在是否需要再缴纳养老保险金,退休时又该如何领取养老金?同样的,如果企业参保者从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又该如何办理?

  市养老保险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0。3%×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有关规定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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