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省、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调整,我市2013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数据使用也相应调整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此,我市各参保人群的缴费标准也随之变化。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调整为431。20元,574。80元和718。60元。
参保人群:城镇企业职工
用人单位申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13年1月起按43110元执行,其中下限为2156元/月,上限为10778元/月。
1至5月期间未变更参保单位的职工(包括已办理退休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统一生成,用人单位和职工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缴费工资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并足额缴纳。1至5月期间变更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按规定重新核定或申报,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和职工足额缴纳。其中变更前的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变更前用人单位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并足额缴纳。
用人单位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从2013年6月起按38221元执行,其中下限为1911元/月,上限为9555元/月。
参保人群:城镇个体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
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13年1月起按43110元执行,今年的缴费标准调整为431。20元,574。80元和718。60元。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申报的缴费档次与公布数据对应缴费档次之间的差额部分,本人应当在12月24日前足额缴纳。
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从2013年6月起按38221元执行,其中:按统账结合9。5%比例(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的,以2548元(月平均工资的80%)为月缴费基数;按住院统筹4%比例缴费的,以3185元为月缴费基数;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6%,以3185元为月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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