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宁波市施行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已经三年多了,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转移难问题,我市对原来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政策进行了完善,主要涉及养老、医疗两大险种。完善后的新政策将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养老保险关键词一:缴费比例
原政策:企业缴费比例为13%,外来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完善后政策: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确定。目前企业缴费比例从13%下调到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为什么外来务工人员个人要按8%缴纳养老保险费,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就是说,今后缴纳养老保险费是职工个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二是根据200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10年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时,统筹基金12%和职工个人个人账户8%应同时转移。所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为了今后能够顺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三是按照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能“转”,不能“退”,转移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转入当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在年老时有相应的养老保障。
养老保险关键词二:缴费基数
原政策:缴费基数统一按统筹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完善后政策: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暂不低于申报时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为什么要对缴费基数确定的政策进行完善,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职工按本人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二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缴费基数提高后,参保人员今后的养老保险待遇也会相应提高。
养老保险关键词三:退休条件与待遇
原政策: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其中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的最后5年应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费的,可以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待遇。除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外,不享受其他待遇。
完善后政策: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国家规定应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的,可按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与原政策相比,取消了“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的最后5年应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费”的限制性规定,退休条件将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外来务工人员参保缴费后,按国家规定符合我市办理退休手续条件的,与本市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关键词四:新老政策的衔接
外来务工人员按原政策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或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且可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可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或按当时企业缴费基数的8%补缴为低标准养老保险,不愿补缴的,可按2:1的标准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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