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含办理退休手续时仍列入参保人员名册的已退休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一是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一次性补贴150元;二是女职工怀孕不满14周实施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14周不满28周实施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400元;怀孕满28周及以上实施引产术的,一次性补贴800元;三是职工实施绝育、复通手术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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