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设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号)精神,制定《汕尾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2月23日由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汕府办〔2011〕87号印发。《办法》分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主要内容、管理与服务、相关制度衔接4部分。
年满16周岁(不合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管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3.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因户籍迁移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也可以经本人申请,将除政府补贴资金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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