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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知识:社保待遇及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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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对参保人员就医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工伤保险待遇: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失业保险待遇: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取消了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规定参保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残疾和遗属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相关标准,还需要国家制定配套政策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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