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记者从重庆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我市新生儿可独立参保,参保居民将获政府补助。《办法》从区县加入市级统筹之日起施行。
本市新生儿可独立参保
按规定,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校中小学生以及户籍已转的在渝高校大学生均可参保。
值得一提的是,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可以独立参保。新生儿在其出生90天内,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独立参保并完清有关费用后,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对不独立参保且其母亲当年已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母亲参保,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将获政府补助
居民、大学生参保缴费标准分为一档和二档。具体标准每年8月31日前发布。
居民参保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区县指定单位负责组织;中小学生参保由当地学校统一组织;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以学校为单位负责组织。
参加居民医保的居民,财政部门每年将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予以参保补助。属于居民医保资助对象的,按市政府发布的标准予以补助。
本市居民集中参保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在渝高校大学生为每年暑期开学之日起的60天内。超过缴费时间的,最迟不得晚于次年9月30日前缴清。
未连续缴费者定额报销资金调整为统筹基金
《办法》规定,参保者缴费后次年1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渝高校大学生则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超过规定时间参保和缴费的,完清费用之日起满90天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
参保人的普通门诊实行定额报销,报销额度内不设封顶线和报销比例,定额标准每年按照我市一档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确定。定额报销资金为居民医保基金的组成部分,不属于个人所有,实行单独核算,管理到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定额报销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本人、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购药或住院自付费用,当年未使用或有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对未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从未连续缴费的当年起,将其定额报销未使用的资金调整为统筹基金,不再结转使用;重新参保后,再按以上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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