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单位只工作六个月,某参保人今年1月30日因病去世,其亲属可以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因此,其员工如符合以上条件,其遗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待遇。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新旧条例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第五条规定:2013年1月1日至新细则实施之日期间,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待遇标准仍按原条例执行。也就是:1、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础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
二、参保人如何申请个人权益记录单?
答:市社保机构定期按照参保人约定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向其寄送个人权益记录单。未办理登记或者因地址变更等原因导致市社保机构无法寄送的参保人,可向市社保机构直接索取个人权益记录单(如:通过个人网页查询、打单)。
三、参保信息变更业务,成功后能否有系统反馈?对于办理周期长的业务,能否提供一个方便的查询途径?
答:现在业务办理成功后基本都已有系统反馈,在网上系统可以查看到状态;办理周期比较长的业务,部分尚未实现过程查询的业务也正在系统完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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