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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社保卡的缴费方式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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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凡是采取现金缴费方式的,应按照参保单位规定的时间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凡是采取银行代扣缴费方式的,应在2010年12月24日前或2011年1月24日前以及2011年2月20日前按上述标准存入足够金额(备注:凡是使用北京银行《京卡》(借记卡)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在保证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多存1元钱)。

  京社保发〔2010〕53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规定,为做好本市城镇居民参保缴费与社保卡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参保与收缴工作

  (一)2011年度参保缴费期限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从2012年度开始,参保人员于上一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为保证参保人员2011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应尽可能在12月30日前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

  (二)由于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为此,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北京市医疗保险街道管理子系统》与《北京市医疗保险学校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街道或学校版医保软件》)有关个人缴费标准的参数进行了升级维护。所有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在办理新年度城镇居民参保缴费业务前,必须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www.bjld.gov.cn/)或医保建设网(http://yb.capinfo.com.cn/)下载升级补丁完成本单位《街道或学校版医保软件》更新。

  (三)按照调整后的缴费标准,城镇老年人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100元;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残疾的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凡是采取现金缴费方式的,应按照参保单位规定的时间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凡是采取银行代扣缴费方式的,应在2010年12月24日前或2011年1月24日前以及2011年2月20日前按上述标准存入足够金额(备注:凡是使用北京银行《京卡》(借记卡)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在保证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多存1元钱)。

  (四)凡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且继续参保的各类人员,持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确认的书面说明(原件与复印件)到参保单位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对于无行为能力或行动能力的,则由民政部门或监护人代为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参保单位对通过年审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的,在《街道或学校版医保软件》中选择录入“享受医疗财政补助标识”指标中的具体指标项。升级后的《街道或学校版医保软件》增加了两项个人免缴费标识“重度残疾老年人”和“重度残疾少年儿童”,参保单位在资格验审通过后应在《街道或学校版医保软件》中予以标识。

  (五)从2010年12月1日起,今后凡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新参保人员,一律按照《关于调整补充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信息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6号)规定要求,进行个人信息登记与证件照片采集工作。由于制作社保卡需要一定时间,为此,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应为新参保人员发放《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在制卡期间,《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可作为参保人员的就医凭证,在此期间发生医疗费则需个人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符合报销条件的,按照手工报销流程办理。

  (六)按照城镇居民门诊就医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的管理要求,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中应包括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保证参保人员2011年1月起享受门诊报销待遇,对没有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应在2010年12月25日前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选择变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手续。

  二、城镇居民社保卡发放

  (一)城镇居民社保卡发放的总体方式按照《关于集中发放北京市社会保障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9〕60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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