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断医疗保险缴费当补缴
从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医疗保险费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月240元;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月144元。
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自由职业者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而须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差额部分费用的,按每月108元执行。
失业、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上下限依照上述规定执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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