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责范围:拟定医疗、工伤、
生育保险登记、审核缴费申报、开展保险费征缴以及办理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工作的办事程序与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医疗保险档案、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的业务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和指导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和会计核算工作,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指导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承担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信息与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参与劳动保障部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工作;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稽核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防范瞒报少报保险费和虚报冒领保险待遇的工作制度;指导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基金管理方面的内部自律和
医保基金稽核工作;负责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人员的资格审查、认定、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及事业的统一管理、协调运作;承办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认定审批工作;负责医疗保险金的征缴结算、待遇审核、拨付以及个人帐户的管理工作;承办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和实施工作;负责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的筹集管理等工作;负责确定参保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助社保处共同承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年度资格审核工作;负责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宣传工作,处理参保职工有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情况的查询和来访;参与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基本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社保处做好《药品目录》调整工作。
地址: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东路22号
统一城镇居民医保主要政策
(一)统一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2012年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240元,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居民医保年人均筹资标准的二分之一。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可以逐步提高。
(二)统一居民医保门诊待遇
建立门诊统筹制度,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50%。
(三)统一居民医保住院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