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
统筹拟订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
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住院医疗费:
(一)需住院实施手术治疗的各类疾病:包括组织脏器的各种良性肿瘤、恶性肿瘤、结石、梗阻、囊肿、炎症、积液、缺损、增生、器官功能亢进、出血、破裂、损伤、变性(白内障等)、移植、搭桥、修补等。
(二)非手术治疗的各类疾病:疾病的急性期,慢性病的急性发作期,肿瘤病人化疗,严重的并发症或出现危象,严重的血液疾病,精神病,重要脏器功能衰竭等。
二、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需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门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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