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门诊特殊病种申请须在本人选择的异地定点二级以上医院进行。
赣州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进行申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60%的,以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作为最低缴费基数申报;本人工资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60%、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300%的,按照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申报;本人工资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300%的,以上年度社平工资300%作为最高缴费基数申报。用人单位申报的人均缴费基数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80%。
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赣州市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2315元,确定2012年度在职职工参保最低申报缴费基数不得低于1389元,最高申报缴费基数不得高于6945元,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申报缴费基数不低于1852元。对在职职工平均申报缴费基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参保单位,我局将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稽核后确定。
2、用人单位退休人员按照2011年12月基本养老金(退休费)来申报缴费基数,并提供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费)审批花名册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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