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一、单病种结算是指以单个病种或治疗方式(以下简称病种)为核算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方式。
二、纳入单病种结算管理的病种根据以下原则选择确定:(一)常见病、多发病;(二)诊疗规范和治愈标准比较明确;(三)诊疗过程差异不大,疗效确切,预后良好;(四)质量易于控制,成本易于核算。
三、单病种结算管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进入标准、退出标准和结算标准等内容。进入标准和退出标准原则上根据临床路径、本市医疗服务实际和医疗保障管理要求确定。结算标准是指对具体病种诊治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用于单病种结算的医疗费(不含自理、自费医疗费,以下简称医疗费)的最高限额。
四、纳入单病种结算管理的具体病种和单病种结算管理实施方案,由市人力社保局公布并适时调整。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可在本市所有具备诊治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自行选择就医。
六、定点医疗机构应将符合单病种结算范围的参保人员纳入单病种结算管理,并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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