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人社部、财政部表示,
生育保险和基本
医疗保险将合并,具体实施办法待国务院制定。
根据4月20日公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
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决定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而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即为下调途径之一。
《通知》还提出,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
现行的
社保体系是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共五类社会保险组成,统称为“五险”。一般养老保险费率为28%,其中单位缴费20%,个人缴费8%;医疗保险费率为8%,其中单位缴费6%,个人缴费2%,失业保险费率为3%,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由各省份决定。
此外,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均由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从2015年10月1日起,国务院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调整至0.75%,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
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超过90%的参保率相比,生育保险得参保率相对较低。截至2014年底,全国生育保险得参保人数仅为1.7亿人,参保率为43.34%;生育保险基金收入446亿元,支出368亿元。且生育保险一般是由县级或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低、各地的政策差异也较大。
基于上述情况,许多社保领域的学者都提出,应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2016年两会期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教授孙洁就在其提案中表示,目前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只有城镇企业的已婚女性职工,覆盖面过窄;且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存在界限不清的问题,导致生育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都不够。
按照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参保单位的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
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中,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则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