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保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后,社保缴费基数即将迎来调整。国务院近期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
社保缴费基数逐年上涨
据了解,一般情况下,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是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是,工资收入较低和较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作为制定社会保险征缴标准的依据,平均工资公布后,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也随之进行调整。由于平均工资的增加,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也会“水涨船高”,逐年上涨。
如,2016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17817元和3563元,分别比上年增加了1464元和292元。
部分企业社保负担较重
事实上,很多省份往往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社保缴费基数。如,山西省人社厅今年下发通知,2015年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960元,作为山西省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据此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上下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