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计发办法:
实际缴费平均指数:1989~1995年缴费指数÷缴费年限
加权平均数:(实际平均指数×实际年限+84年底年限×1)÷总缴费年限(95年底前)
基础养老金:2005年社平工资×20﹪
缴费性养老金:2005年社平工资×加权平均数×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1.3﹪
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历年累计储存额(本息)÷120
调节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待遇之和(简称养老金基数)分档设立,即从养老金基数不满250元起,待遇每提高一档(50元),调节金应减发10%(5元)直至满600元及其以上不再增发调节金。增发调节金后的养老金达到本档最高额及其以上的,按本档最高额发给。
新计发办法: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