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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限购政策出炉:非户籍居民需半年个税或社保,补缴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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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3月26日清晨,中山发布楼市调控政策,明确规定实行限购政策,对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半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补缴不算。
  (二)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执行《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发改价格〔2011〕548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粤价〔2011〕106号)等相关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楼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一房一价”,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等内容,且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同一批次分批销售时,不得提高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确定商品住房合理销售价格,必须兑现公示的各项价格承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和串通涨价。

  (三)严肃查处哄抬房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故意隐瞒销售情况,捂盘惜售,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住房,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商品住房预售前,应当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商品住房,不得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的意向金(诚意金)、定金;不得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包括电商)对外销售、收取认筹金或团购服务费;不得由电商或其他机构针对特定项目、特定楼栋、在特定时间以入会等形式收取会费或其它任何费用。一经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须立即清退所有收取的费用,未清退完毕的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或暂缓办理预售许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预售人应当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书面方式向预购人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预售商品住房的价格和付款办法、商品住房预售款的专用账户等法定事项。

  三、实行住房限购及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强对商品住房销售的金融监管

  (一)实行限购政策。

  对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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