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规范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程序,遏制投机购房或炒房行为。
(四)商品住房销售时不得强制搭售车库、小房等其他服务及产品。
(五)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必须实行网签。违规使用自制合同文本销售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及违规私自“改名”的,视为偷税漏税、价外加价行为,由税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打击。
(六)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买卖。其中,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后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未满10年的,不得买卖。公证机构不得为违法、违规房产交易行为进行公证。违规交易或私下交易房产的,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七)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住房提供交易服务、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诱骗消费者、没有合法营业执照、未在主管部门备案、串通开发商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信息、低价收高价卖,以及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格房地产开发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加土地出让前,须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诚信经营承诺书与成交公示一并公开。诚信经营承诺书包括履行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合法预售商品房、发布真实房源信息、履行购房合同、明码标价、维护金融秩序、依法纳税、及时解决购房人诉求等内容。
(二)对不遵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其进行警示约谈,督促其整改落实,对无故不整改落实的列入“黑名单”;对无故不参加或借故拖延参加警示约谈的,有关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三)住建、国土、规划、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物价等有关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反馈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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