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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就业受工伤可享工伤保险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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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是认定为工伤,还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近日,成都中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体现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对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的意思自治之约定,只要双方意思达成一致,雇佣关系即告成立,国家对双方约定的待遇、退休年龄及参加社保等内容不予强制干预。

  因此,李某因工受伤从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而且中办发(2005)9号《《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而该案中李某与公司的用工协议是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可请求公司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的认定与已享受的应有所区别,可视具体情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认定工伤,以更充分保护弱势群体农民工的权益。

  对此,之前成都辖区内的金牛法院就曾向市社保局发出司法建议,提出应将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退休人员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雇工的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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