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法律纠纷中,关系广大劳动者权益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准确界定工伤。鉴于现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过长,修改方案也涉及进一步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在相关法律纠纷中,关系广大劳动者权益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准确界定工伤。目前,我国自2004年以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在酝酿修改,将可能对工伤认定的问题作出变动。现行法律实践存在哪些工伤认定的难题?随着条例修改又将出现哪些动向?记者就此采访了专业人士。
实习受伤 应属工伤
家住本市西青区的王某是某高级技工学校学生,今年暑假,他持学校介绍信到某机械制造厂联系实习,后经协商被接纳为实习生。有一天,王某在制件车间工作时,不慎将左手食指、中指轧伤,致粉碎性骨折,后食指被截去。
企业为王某支付了手术当天所需的医疗费,但拒绝支付后续医疗费用,认为王某只是在校学生,与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其受伤是因为操作失误造成的,不算工伤。
对此问题,本市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律协劳动法业务委员会委员任秀福认为,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是否按工伤处理,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文规定,各地法律实践也不完全一致。
但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来看,王某根据实习单位的安排在规定的工作区域和工作时间受伤,属意外事故,并非王某本人蓄意或故意所为,应认定为工伤。如此认定,也符合工伤保险立法有关建立健全劳动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
午餐摔伤 可算工伤
张某刚刚应聘到某外资公司从事安全保卫工作,与外资公司签订试用合同。上班第三天中午,张某在公司食堂吃饭,不慎滑倒。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脑颅粉碎性骨折,为此花费医疗费用十多万元。
公司认为,当时张某已经打卡下班了,且午餐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因此不愿给予张某工伤待遇。张某认为,公司要求员工中午必须在公司食堂就餐,自己吃午餐也是为继续下午工作,应作为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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