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建议 区别收取诉讼费
如何应对这种情况?武侯法院表示,首先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私营企业依法用工的教育和监管。同时,要提高恶意拖诉的诉讼成本,使这些用人单位不能因拖诉而受益。
建议提高恶意拖诉的诉讼成本,比如,对劳动者起诉维权的案件,可不收取诉讼费用;而对用人单位发动诉讼或上诉的案件,则提高诉讼费用收取标准;对因拖诉而迟延给付的欠薪、赔偿等要加大罚息力度。
“还可构建协作联动机制。”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仲裁决定中,应载明双方住址、联络方式等详细信息。对用人单位故意拖延领取法律文书的,加大监督力度。
部分案件 适用“一裁终局”
合泰律师事务所杨海斌律师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一裁终局”指对于某些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后,如劳动者不再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属于“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可以撤销的情形,可以申请撤销该裁决,否则必须按照该裁决执行。
杨律师说,这样一来,有一部分案件的周期就可以大大缩短,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