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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合法”恶意拖诉 工伤失业者维权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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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今不少用人单位即使面对事实简单清楚的工伤或失业诉讼案都会恶意利用诉讼拖延达一年有余,以达到拖延支付劳动者报酬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目的。为此,相关专家介绍应提高恶意拖诉的诉讼成本,使这些用人单位不能因拖诉而受益。

  法院建议 区别收取诉讼费

  如何应对这种情况?武侯法院表示,首先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私营企业依法用工的教育和监管。同时,要提高恶意拖诉的诉讼成本,使这些用人单位不能因拖诉而受益。

  建议提高恶意拖诉的诉讼成本,比如,对劳动者起诉维权的案件,可不收取诉讼费用;而对用人单位发动诉讼或上诉的案件,则提高诉讼费用收取标准;对因拖诉而迟延给付的欠薪、赔偿等要加大罚息力度。

  “还可构建协作联动机制。”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仲裁决定中,应载明双方住址、联络方式等详细信息。对用人单位故意拖延领取法律文书的,加大监督力度。

  部分案件 适用“一裁终局”

  合泰律师事务所杨海斌律师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一裁终局”指对于某些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后,如劳动者不再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属于“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可以撤销的情形,可以申请撤销该裁决,否则必须按照该裁决执行。

  杨律师说,这样一来,有一部分案件的周期就可以大大缩短,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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