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开始施行
近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法制办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该负责人说,《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决定对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处修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基金会律所等都要参险
问:这次修改为什么要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新条例施行后,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答:原条例规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对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的工伤事宜未作规定。
为了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决定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这样在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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