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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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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认定申请应该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诊断证明书等;认定工伤决定书应该写明用人单位全称、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等义务。

  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全文共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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