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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增内容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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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2011年1月1日起,新《工伤保险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新《条例》增加了不少新内容,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造成事故伤害不算工伤;行政复议、诉讼期不得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发生工伤1年内必须申报工伤认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等。
  发生工伤1年内必须申报工伤认定

  新旧《条例》的适用时间界限以完成工伤认定的时间为准,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完成工伤认定的,适用旧《条例》,在其后完成工伤认定的,适用新《条例》。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在工伤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未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即丧失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也就是说丧失了最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样调整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新《条例》大幅提高了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打破了统筹区域之间的限制。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作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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