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新《条例》将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放宽。
修改前的旧《条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而修改后的这部分费用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这样对报销比例不再限制于70%。
再次,新《条例》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最后,新《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再由单位承担,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
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来看,李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但光利工程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本应为李某办理工伤保险却未依法办理的,故依据新《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之规定。
李某按照新标准主张的七级工伤待遇赔偿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16万元,应当由光利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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