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的变动情况,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坚持平均每两年调整一次。
现行标准是去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一类地区850元、二类780元、三类710元、四类640元。此次调整后,相应标准依次为980元、900元、820元、740元,增幅最高为130元,最低100元。
山西:工伤保险待遇今年至少提高12%
3月28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惠民新规,提高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幅度按不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平均水平的12%确定。
新规定从2011年1月1日执行。此次调整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为保证工伤职工待遇稳步增长,确保其基本生活,山西省将继续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基本保障线制度,继续执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本保障线,由各市根据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确定。省统筹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待遇基本保障线由省人社厅另行确定。
省人社厅要求,各市2011年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按以下办法确定:
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按不低于本统筹地区2011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生活护理费基本保障线可参照2008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可参照2009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40%、30%确定。
●四类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80元、900元、820元、740元
3月28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政府近日下发文件,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850元、二类780元、三类710元、四类640元,依次调整为980元、900元、820元、740元。新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实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我省还对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5.63元、二类5.17元、三类4.71元、四类4.2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0.8元、二类9.9元、三类9元、四类8.1元。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也得到提高,现行的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00元、1400元,分别调整为1800元、1600元。同时,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0.35元、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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