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带资移交社保中心管理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而住院治疗的,其住院伙食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2元/天的补助费。按规定到萧山区外和杭州老城区以外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60元/天的住宿补助费。
2.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需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伤残等级为五级、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 贴,标准为:五级按本人工资的70%,六级按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标准如下:
伤残等级 5 6 7 8 9 10
医疗补助金(工资月数) 30 25 10 7 4 2
就业补助金(工资月数) 30 25 10 7 4 2
注:工资按统筹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自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自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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