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工伤认定调查勘验所需费用列入同级部门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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