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社局近日出台了关于贯彻《青岛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具体办法,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同由参保地认定工伤
从2011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按工伤风险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分别以0.5%、1%、1.6%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认定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驻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参保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其他五市三区(含保税区)的工伤认定工作,暂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用2~3年的时间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管理。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区市的,由参保地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生产经营地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管辖权难以界定的,应当报请市工伤认定部门研究确定。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一次性造成五人以上伤害的重大工伤伤亡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上报市工伤认定部门。其中,对社会影响较大、涉及人员较多、事故程度较重的突发事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市工伤认定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由市统一组织
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包括旧伤复发确认、辅助器具配置和工伤康复评定等)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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