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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范围 简化程序 提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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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施行。工伤认定范围扩大,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程序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保险待遇为何大幅提高?

  此次新《条例》最引人注意的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以去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万元左右为标准,如发生工亡事故,补助金为34万元左右。修改后的规定实现了全国性的统一赔偿标准。

  同时,为了避免工亡职工与伤残职工待遇相差过大,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新条例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同时,也适当提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此外,新《条例》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新老《条例》如何衔接?

  与原《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新《条例》在调整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强参保强制性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为了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同时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

  对于新老《条例》如何有效衔接,市人保部门负责人表示,按照“新发生、新认定”的原则。如工伤职工在新《条例》实施前已经完成工伤认定,则按照原来的《条例》规定,不再“推倒重来”;工伤发生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则按照新《条例》进行认定。据介绍,本市正在制定相关的配套细则,对新老《条例》交替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问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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