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有关要求: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事故报告电话为28275540,休假日及夜间为28275816、28275899),同时向经办机构备案。对于重伤和死亡事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组织经办机构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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